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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

2011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一项规定。该规定于2011年12月12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此后,于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在部务会会议上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12月28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公务员,以及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培养具有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等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关对公务员在特定职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职级以及执行公务时作出的限制或者调整。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这些回避措施有助于确保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在法律法规中有相应的回避规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程序。

公务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相关原则:

(一)党管干部;

严格管理、重视预防和及时调整;

(三)客观公正;

(四)依法依规办事。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务员回避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各级机关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务员回避工作。

第二章 任职回避

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作,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情况包括:公务员与其下列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三)家族中的旁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以及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共三代以内。

(四)近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根据本规定所述的亲属关系,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本规定中对“直接隶属”的定义包括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以及上下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在有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不得通过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让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

公务员的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的企业、营利性组织在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不得担任领导成员。

公务员任职回避的程序如下:

在需要时,我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根据管理权限,人事部门应对公务员进行审核,并在提出回避意见后报任免机关。在任免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公务员本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决定任免机关应当遵守回避原则。若需要回避,通常在提出回避意见后30天内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较低级别领导或者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方应当回避;同级领导或者都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下,应根据工作需求和具体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特定情况下,任免机关有权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如果第九条规定的机关执行任职回避存在实际困难,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统筹协调安排。

根据工作地域或性质的特殊情况需要灵活执行职业回避的情况,具体规定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地域回避

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避免在本地区任职;在本人成长地不得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在家乡,公务员不能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也不能在家乡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进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地域回避的程序遵循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章 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涉及自己家庭、亲属、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公务活动。

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和职级的升迁、考核、考察、奖惩、转任以及出国(境)审批等事宜;

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等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禁止参与的其他公务活动。

公务员在履行第十三条所列公务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回避,不能参与相关调查、讨论、审核、决策等活动,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与本人利害相关的事项;

(二)牵涉到本人与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情况;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因素包括个人利益冲突、人际关系、政治压力、行政干预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执行公务不够客观、公正,甚至出现腐败行为。因此,公务人员需要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时刻警惕这些潜在影响因素的存在,并严格要求自己在公务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

对公务员提出的公务回避申请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公务员可以暂时不参与与其利益有关的公务活动。

在必要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由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回避,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需要避免的情况,由所在机关调整工作安排。

在特定情况下,相关机构可以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管理与纪律

拟进入政府机构或拟进行晋升、调任等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事前提醒和审查程序。必要时,应提前做出调整,以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由于婚姻、职务变动等原因产生的新回避关系,必须及时作出调整。

公务员应当服从回避决定,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将会受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的处罚,直至不再存在回避关系。

公务员应该主动报告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应该受到相应处理和处分,具体情况将被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这种行为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导致了不良后果,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有关个人或组织向公务员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在公务员回避工作中,如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审核回避条件、办理回避申请、作出回避调整等行为,会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处理;对于轻重不同的情况,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公务员回避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以便更好地管理公务员的回避事务。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事宜,具体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在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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