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读者来信称其太爷爷是清末正六品官,职位是“警务长”,对此表示怀疑,认为清代是否有“警务长”这样的职务。希望御史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清代为何还有“行政科科长”、“卫生科科长”一类的官职,其实不仅是这位读者有疑惑,之前也有读者询问这个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御史发文来解答。

清末官制改革新设之巡警道

这些官职都在同一个部门——巡警道下。光绪二十七年七月,清政府下令各省总督、巡抚,从原有的绿营巡防各营中,选拔一些营,新设巡警各军。

袁世凯于次年在省城保定设立警务局,标志着光绪三十一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警政制度。然而,在初期各省巡警的创立基本上是随风而起的,尽管朝廷赞同兴办警政,但缺乏统一的章制。因此,各省的巡警各自为政,官制也不一致。

在光绪三十三年五月,朝廷正式提出增设巡警道于各省,专门负责全省的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等事务,并派遣一人作为司道来负责这些事务。

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民政部上奏议准,遵照拟定了统一的直省巡警道官制,并颁布了分科办事细则共十五条,不久便开始实施。

根据新官制,各省巡警道官的官秩为正四品,隶属于本省总督、巡抚,负责管理全省的巡警事务。根据规定,任命为巡警道官的官员必须精通警务工作,并且熟悉各地情况。

如果各省出现新的巡警道员岗位空缺,或者遇到巡警道员人手不足的情况,那么由该省的督抚在本省的现有巡警道员或候补道员中挑选数名人员来填补空缺。此举需经过请求颁发的公文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巡警道掌一省之警政,其具体职掌包括维护社会治安、防范打击犯罪、指导协调公安工作以及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等。

省长负责全省的警务工作,统筹全省的警务资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警务工作细则,并报请省级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督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包括府、厅、州、县,在各自管理的地区划分巡警任务,并随时考察或派人视察各地方的执行情况。

指挥全省的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和消防警察,以及所有地方的警务人员。

维护地方治安、促进社会风气整洁,管理地方居民的户籍登记。

执法检查地方道路工程,监管地方卫生和防疫工作,负责监督各医院的运营事务。

负责地方消防工作,监督地方巡警学校的运营。

巡警道的任职规定为三年一任,在任期间接受督抚的考核,并受民政部随时检查。如果任职时间过长,而业务表现不佳,民政部将随时提出评议。任满三年后,将由各督抚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表现决定是否晋升。

巡警道的下属机构

各省巡警道均在省会所在地,其衙门名称为“警务公所”。各省之警务公所,由原设各省巡警总局改设,为办理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按照统一章制,警务公所内设四科,其职掌如下:

总务科是负责统筹公所各项事务的部门。所有涉及承办重要事务、订立章程、考核员工、分配警察和统计报告等事宜,均由总务科负责统筹安排,同时也负责办理巡警学堂的各项事务。

行政科主要负责管理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和国际警察的工作。负责整顿风纪、维护治安、调查户口和籍贯等事务,管理道路工程的审核工作,以及消防警察相关事务。

3司法科,是负责处理司法警察事务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预审、探访、督捕和拘押,处理违法犯罪等事务。

卫生科负责管理卫生警察事务,包括清理街道、防疫工作、食品检查、屠宰检查,以及对医务、医学和官立医院的各项事务进行考核。

警务公所按照组织设置,包括四个科室,每个科室都有一位科长(正六品)和一位副科长(正七品)。根据具体工作繁忙程度,各科室配备三至五名科员,品级为正八品。

巡警部门的各级官员都需要具备较高的任职条件,不像一般岗位那样只需考虑科举出身。根据规定,所有警务公所的科长、副科长和科员都需要参加考试,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能被任用。

只有完成高等巡警、法政或法律学堂两年以上的学习并获得学位,或者有三年以上的警务工作经验并取得成绩,才有资格报考。来自外国政法大学或政法专业学校的毕业生,通过学部考试认可的人员可以免试录用。

合格考生将被各督抚分别委派为署理科长或副科长,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结束后,巡警道将提供考评意见,报请督抚批准,并将各员履历上报民政部。

根据清末新官制的规定,各省的府、厅、州、县下设有一名警务长,同时划分所管辖的地方为区,每个区设有若干名区官。这些警务长和区官受巡警道以及地方官员的指挥和监督,负责管理管辖地区内的警政工作。

警务长的品级与各科科长相同,为正六品,负责辖区内的警察、消防、户籍、卫生等事务,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地方巡警之定章设立巡官、巡长、巡警等职务,分工处理事务。

到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清末时期设立的巡警道的职责。可以看出,清末的巡警道和现在的省公安厅有很多相似之处,而警务长则类似于现在的市、县公安局长。